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法定告知事項
柏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8條第1項規定,向貴客戶告知下列事項:
- 一、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非公務機關名稱:柏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二、蒐集之目的:證券投資信託業務、境外基金相關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其它經主管機關核淮項目之業務行為、人事行政管理、與經營業務相關之行銷行為、投資管理、客戶管理、財產管理、其它金融業務管理、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等。
- 三、個人資料之類別: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聯絡電話、電子郵件地址、戶籍地址、通訊地址、金融機構帳號及於「客戶投資適性分析」所主動填寫提供之其他個人資料。
-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 期間:主管機關許可業務經營之存續期間內,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
-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 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如商業會計法等)。
- 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 地區:本公司、本公司之分公司、與本公司有控制關係之母公司暨其分公司或集團關係之公司、與本公司或前述公司因業務需要而訂有契約之機構或顧問等所在之地區、及國際傳輸個人資料需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接收者所在地。
- 對象:本公司、本公司之分公司、與本公司有控制關係之母公司暨其分公司或集團關係之公司、受本公司委託處理事務之國內外委外機構及複委託機構、與本公司或前述公司因業務需要訂有契約關係或業務往來之機構或顧問,及對前述對象有管轄權之金融監理機構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機關。
- 方式: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包括但不限於:
- 書面或電子。
- 國際傳輸等。
- 五、依個資法第三條,貴客戶就本公司所保有的貴客戶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 得向本公司查詢或請求閱覽或製給複製本,而本公司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 得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貴客戶應為適當之釋明。
- 得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貴客戶請求為之。
- 六、就 貴客戶所提供之代表人、負責人、管理人、被授權人、職員等之個人資料,業已告知各該當事人本公司所附之個資告知義務之內容並取得其同意。【法人專用】
- 七、台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台端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如係辦理業務所需者,本公司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作業而導致無法提供台端相關服務或提供較佳之服務,敬請見諒。
特定目的外利用個人資料之客戶同意書
本人同意貴公司並得以業務行銷及金融資訊服務之目的於下列範圍內依個資法利用本人所主動提供之個人資料:
- 一、個人資料之類別: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聯絡電話、電子郵件地址、戶籍地址、通訊地址。
- 二、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 期間:本人為貴公司客戶之期間。
- 地區:貴公司、貴公司之分公司、與貴公司或前述公司因業務需要而訂有契約之機構或顧問等所在之地區。
- 對象:貴公司、貴公司之分公司、與貴公司或前述公司因業務需要訂有契約關係或業務往來之機構或顧問。
- 方式: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包括但不限於書面或電子等。